废止《呼和浩特市互联网上网服务业场所管理办法》(市政府令9号)的理由:与上位法冲突,应当适用上位法。
《呼和浩特市互联网上网服务业场所管理办法》是于2004年11月19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属于地方政府规章。
2002年9月29日起实施由颁布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属于上位法;以及2011年4月1日文化部颁布实施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属于文化领域的专门性部门规章。我国《立法法》详细的规定了属于不同位阶的上位法与下位法和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关系。即: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按照《立法法》第79条(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第80条(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第81条(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第82条(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的规定,在不同位阶的各种法律渊源中,法律的效力高于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的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因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效力高于《呼和浩特市互联网上网服务业场所管理办法》,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且《呼和浩特市互联网上网服务业场所管理办法》也应当与文化部颁行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协调一致,不宜冲突矛盾。
此外,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出台《呼和浩特市互联网上网服务业场所管理办法》时的客观现实情况,较十三年后的当下客观实际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其立法的事实基础或已不复存在;且,全国人大及国务院等业已出台了新的上位阶法规范,如201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于2013年修订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文化部于2011年实施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等法规范,也使得2004年制定、至今已十三年之久的《呼和浩特市互联网上网服务业场所管理办法》不宜再继续实施。
呼和浩特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10月10日
附件1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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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机关(盖章): 呼和浩特市文新广局 报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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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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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处置依据或理由 |
1、继续有效政府规章目录( 1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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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呼和浩特市文物古迹管理办法 |
1993.7.13 |
目前没有新的地方性法规出台,因而需要继续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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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请废止政府规章目录( 1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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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呼和浩特市互联网上网服务业场所管理办法》市政府令9号 |
2004.11.19 |
现执法依据国家颁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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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请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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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提请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废止、失效、拟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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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机关(盖章):呼和浩特市文新广局 报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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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处置依据或理由 |
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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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呼政办发{2016}60号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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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请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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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请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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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市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实施的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时填报。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市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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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机关(盖章): |
报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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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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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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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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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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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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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市政府各部门填报对本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