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赵丹
李青
身份证号
152824********2326
152625********006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呼旅罚决字[2018]第(002)号
呼旅罚决字[2018]第(003)号
案件名称
导游员赵丹胁迫游客消费案
导游员李青拒绝履行旅游合同案
处罚事由
多次向游客推销自费项目,存在不交费不给提供住宿的情况,六名游客为顺利完成行程,被迫交纳1900元自费项目费用
未经旅行社同意,拒绝提供导游服务
处罚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
处罚生效日期
2018-7-30
处罚结果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五仟元并暂扣导游证三个月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仟元并暂扣导游证7天
处罚机关
呼和浩特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当前状态
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