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政办发〔2020 〕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20〕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力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就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在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
二、市内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等)春季学期开学时间不早于3月1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和开展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儿童早教中心、托幼等),未经批准均不得开展培训活动。
三、全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2月3日正常上班后,在保证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和机关单位日常运转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工作制至2月9日。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网络、视频等渠道和方式办公。可以错峰上下班,尽量减少会议和人员聚集,有效控制参加人员范围和数量。
四、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回我市的人员,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对确因疫情所限和工作需要暂时从外地无法返回的人员,要向所在单位及时履行请假手续、报告自身有关疫情情况。
五、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稳字当头,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本地区企业、学校和行政事业单位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