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 机关 | 处罚 对象 | 身份证号码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时间 | 数据上传 时间 | 处罚 案由 | 处罚结果 |
1 |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世纪风 | 陈超 | 91150104ma0n2k3532 |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021.5.26 | 2021.5.5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两千元 |
2 |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绿巨人 | 葛瑞 | 91150104ma0qp0fa4w |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同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1.5.26 | 2021.05.13 |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两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