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单位: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表人:王虹填表时间:2021年7月22日
序号 | 处罚 机关 | 处罚 对象 | 身份证号码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时间 | 数据上传 时间 | 处罚 案由 | 处罚结果 |
1 |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92150102ma0qqepn80 | 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05.31 | 2021.07.12 | 网吧负责人未能提供上网消费者的有关上网信息记录本 | 1.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 |
2 |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新城区丰泰网飞网吧 | / | 91150102ma0myjl75w |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2021.06.04 | 2021.07.06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停业整顿(30天) |
3 |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呼伦贝尔腾邦旅行社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 / | 91150102ma13pxq97w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依据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并结合《呼和浩特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2021.06.11 | 2021.07.12 | 该公司旅游宣传出现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行为 | 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
4 |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呼伦贝尔腾邦旅行社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负责人邓振东 | 230107****11042315 | /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依据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并结合《呼和浩特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因负责人邓振东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2021.06.11 | 2021.07.06 | 该公司旅游宣传出现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行为,负责人邓振东未尽到管理责任 | 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
5 |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富通网咖网吧 | 王勇刚 150105****05171011 | 91150104maomxcek2p |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同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予警告。 | 2021年5月13日0点5分 | 2021年5月28日 |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警告 |
6 |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玉泉区范府网咖 | 刘美丽 150121****04127722 | 91150104waon2x4p95 |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同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予警告。 | 2021年5月13日0点55分 | 2021年7月5日 |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警告 |
7 |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玉泉区芸中网吧 | 张玲玲 150123****07146147 | 150104600340970 |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同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予警告。 | 2021年5月13日0点30分 | 2021年6月2日 |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警告 |
8 |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呼和浩特市沐沐网咖服务中心 | 150304****01080512 | 91150105341369930a |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呼和浩特市沐沐网咖服务中心”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贰仟元的处罚决定。 | 2021年5月19日 | 2021年5月19日 | “呼和浩特市沐沐网咖服务中心”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呼和浩特市沐沐网咖服务中心”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贰仟元的处罚决定。 |
9 |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内蒙古网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凯旋网吧 | 150103****03180517 | 91150105ma0qlj1a5r |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内蒙古网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凯旋网吧”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贰仟元的处罚决定。 | 2021年6月3日 | 2021年6月3日 | “内蒙古网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凯旋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内蒙古网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凯旋网吧”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贰仟元的处罚决定。 |
10 |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赛罕区亿亿家网咖 | 150105****05240529 | 150105000151707 |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赛罕区亿亿家网咖”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贰仟元的处罚决定。 | 2021年5月10日 | 2021年5月10日 | “赛罕区亿亿家网咖”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赛罕区亿亿家网咖”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贰仟元的处罚决定。 |
11 |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赛罕区新极速网吧 | 150104****0813119x | 91150105558133929h |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赛罕区新极速网吧”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贰仟元的处罚决定。 | 2021年5月27日 | 2021年5月27日 | “赛罕区新极速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赛罕区新极速网吧”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贰仟元的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