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双公示”信息台账(8月) | ||||||||||||||||||||||||||||||
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1 | 青岛远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 旅行社 | 91150102ma13pjed5j | 陆建 | 身份证 | 232301****02152150 | (150100)文综罚字〔2021〕f-000053号 | 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青岛远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中规定的(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的内容 | 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参考《呼和浩特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应当从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罚款;停业整顿 | 1.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2.停业整顿:(90天)。 | 100000元 | 2021年8月31日 | 三年 |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2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英川网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92150103ma0pbhug8d | 杨友全 | 身份证 | 342423****06015000 | (150100)文综罚字〔2021〕f-000052号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2021年06月17日16时00分至2021年06月17日17时00分,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乌力吉(150103100268)、王鹏(150103100262)、贾璐(15010300019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正在营业中由杨友全经营的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英川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与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 | 2000元整 | 2021年7月23日 |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 | 艾佳弗妮网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91150104maonhcpf5m | 张秀强 | 身份证 | 150105****08184132 | 无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2021年08月29日10时30分至2021年08月29日11时55分,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李进华(150104006)、兰志斌(150104014)李冬琳(150104000467)王润发(15010400062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艾佳弗妮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行为涉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停业整顿15天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给予警告停业整顿 | 未按规定那个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08月29日 |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4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同芯网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9115014ma0x028t1k | 刘彬 | 身份证 | 150105****01060000 | 无 | 营业场所入口处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2021年08月20日10时10分至2021年08月20日10时50分,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赵敏捷(150104011)、刘建宙(150104012)、吴丽君(15010400046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同芯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警告 | 警告 | 2021年8月20日 |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以广电局 |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5 | 呼和浩特市山德斯托姆电竞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91150105ma0q8alk9l | 陈文博 | 身份证 | 150102****12280000 | (150100)文综罚字〔2021〕f-000042号 |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2021年07月09日15时20分至,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邸 飞(150105101015)、伊瑞利(15010501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呼和浩特市山德斯托姆电竞馆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呼和浩特市山德斯托姆电竞馆 ”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贰仟元的处罚决定。 | 罚款 | 1.罚款贰千元整(2000元)。 | 2000元 | 2021.7.31 |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6 | 呼和浩特市鲁比客电竞网咖店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91150105ma0qnmut40 | 柴珊珊 | 身份证 | 130406****07302000 | (150100)文综罚字〔2021〕f-000038号 |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2021年07月07日14时10分至2021年07月08日10时20分,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肖国华(150100101305)、任晓光(150100102537)、李斌(150105100586)、赵虹璐(15010500019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喜桥酒店一楼南侧底商呼和浩特市鲁比克电竞网咖店检查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有36名消费者在该场所上网消费,该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信息登记本》没有对2021年07月07日的36名上网消费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执法人员现场做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该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呼和浩特市鲁比客电竞网咖店 ”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贰仟元的处罚决定。 | 罚款 | 1.罚款贰千元整(2000元)。 | 2000元 | 2021.7.16 |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7 | 呼和浩特市剑雨网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91150105ma0n9ccp0g | 张久平 | 身份证 | 150105****05100000 | (150100)文综罚字〔2021〕f-000024号 |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2021年05月20日10时06分至,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李炳义(150105019)、李玉青(150105006)、刘峰(150100016)、徐利(15010500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呼和浩特市剑雨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并在《上网人员登记簿》上虚构填写当天的上网人员身份信息,扰乱网吧管理秩序。 |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呼和浩特市山德斯托姆电竞馆 ”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贰仟元的处罚决定。 | 罚款 | 1.罚款贰千元整(2000元)。 | 2000元 | 2021.7.14 |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8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赛文娱乐城 | 歌舞娱乐场所 | 92150105ma13p1g96a | 任江 | 身份证 | 150125****07013000 | (150100)文综罚字〔2021〕f-000047号 | 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 接到自治区文旅厅转来的举报信息后,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庞立民(150100101919)、乌力吉(150100101299)、贾军(150105022)于2021年07月12日16时25分至2021年07月12日17时10分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赛罕区赛文娱乐城检查,并核实举报情况。根据匿名举报的内容及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曾在2021年06月19日晚为韩国艺人lim.jongwon提供演出场地进行表演,其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 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该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罚款 | 1.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 30000元 | 2021.8.13 |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9 | 赛罕区聚鼎网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92150105ma0p90x09x | 郭向英 | 身份证 | 150103****10281000 | (150100)文综罚字〔2021〕f-000035号 |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时8时至24时。 | 2021年06月29日23时05分至2021年06月29日23时20分,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刘峰(150100016)、徐利(15010500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豆豆网吧,发现当事人网吧收费软件显示2021年06月20日、29日两天凌晨4点都有顾客上网缴费记录,该网吧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经营行为。 |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时8时至24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赛罕区聚鼎网吧”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贰仟元的处罚决定。 | 罚款 | 1.罚款贰千元整(2000元)。 | 2000元 | 2021.7.20 |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0 |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豆豆网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91150192ma0my6ry92 | 吴亚作 | 身份证 | 150304****11043000 | (150100)文综罚字〔2021〕f-000043号 |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时8时至24时。 | 2021年07月08日01时01分至2021年07月08日01时25分,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庞立民(150100101919)、贾军(150105022)、乌力吉(150100101299)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赛罕区聚鼎网吧检查时,发现该网吧《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同时现场发现该网吧接纳上网消费者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时8时至24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赛罕区聚鼎网吧”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贰仟元的处罚决定。 | 罚款 | 1.罚款贰千元整(2000元)。 | 2000元 | 2021.7.12 |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