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十月“双公示”信息台账-凯发k8国际娱乐官网入口

来源: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布日期: 2021-11-19 1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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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十月“双公示”信息台账







行政处罚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法人自然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1马瑞军(太平街龙门书店) 出版物经营业场所92150103ma0nyk7455




马瑞军身份证150105****10146000

(150100)文综罚字〔2021〕f-000067号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2021年10月20日15时20分至2021年10月20日15时50分,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王文斌(150100198479)、赵旭(15010019849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马瑞军经营的回民区太平街龙门书店检查时,经查该书店出售的全国中考试题精选(历史)全国中考试题精选(生物)共计4册图书,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息。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壹仟元(1000元)整罚款 罚款 0.1(万元)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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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春刚 (回民区竹林书店) 出版物经营业场所150103600319644




高春刚身份证150103****09121015

(150100)文综罚字〔2021〕f-000068号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2021年10月20日14时30分至2021年10月20日15时10分,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王文斌(150100198479)、赵旭(15010019849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高春刚经营的回民区竹林书店检查时,经查该书店出售的红星照耀中国,红星照耀中国西行漫记共计2册图书,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壹仟元(1000元)整罚款 罚款 0.1(万元)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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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玉泉区邻舍概念书店出版物经营业场所92150104ma0qtbf47k




王建军身份证142202****07074313

(150100)文综罚字〔2021〕f-000065号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20121年9月10日,自治区“扫黄打非”明察暗访问题整改工作组对我市出版物市场和印刷企业开展明察暗访,检查发现,玉泉区邻舍概念书店存在涉嫌销售12本侵权盗版出版物的违规经营行为。2021年10月22日接到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反馈,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李佳(150100197183)、关少飞(15010019850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玉泉区邻舍概念书店检查时,该场所证照齐全,未发现自治区“扫黄打非”办反馈的12本疑似侵权盗版出版物,执法人员仔细核对场所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财务票据时,也未发现这12本出版物的有关信息。经执法人员检查,负责人未能提供12本红歌歌谱进销货清单,该场所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执法人员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2021年10月23日到执法三大队做进一步调查,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三的规定,法人王建军能够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警告、罚款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0.1(万元)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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