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双公示”信息台账(12月) | ||||||||||||||||||||||||||||||
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1 | 呼和浩特市英派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二环路分公司 |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场所 | 91150102ma0q1yyw7f | / | / | / | / | / | / | / | / | / | / | (150100)体综罚字〔2021〕f-001号 | 该游泳场所仍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等制度及警示语数量不足。 |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英派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二环路分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aa—14037)一层健身场所和负一层游泳场所进行3次执法检查和两次责令改正后,该游泳场所依然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等制度。呼和浩特市英派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二环路分公司违规行为,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等制度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 0.2 | / | / | 2021年6月1日 | 一年 | 2022年12月01日 | 呼和浩特市体育局 | / |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
2 | 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绿色同盟网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91150191ma0n2el000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杜文彬 | 身份证 | 150103****11123037 | 无 | 无 | (150100)文综罚字〔2021〕f-000072号 | 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人进入营业场所。 | 通过《调查询问笔录》、7张现场检查照片及取得了1名未成年人身份证明材料的相互印证。该场所接纳未成人进入营业场所。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经办案人员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条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绿色同盟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行为,通过《调查询问笔录》、7张现场检查照片及取得了1名未成年人身份证明材料的相互印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后,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 1 | 无 | 无 | 2021年11月29日 | 无 | 无 |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
3 | 内蒙古福人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 旅行社 | 91150105736124911d | 刘玉河 | 身份证 | 150102****12080532 | (150100)文综罚字〔2021〕f-000056号 | 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违法行为 | 依法对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桥电子商务产业园商务办公楼1114号的内蒙古福人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收集了该旅行社的旅游合同、行程单、旅游者信息等相关证件材料。发现当事人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刘玉河接收调查询问,承认了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违法行为属实。 | 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呼和浩特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应规则》的附件《呼和浩特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五十八项的规定,重大案件和评审制度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停业整顿3个月。 | 停业整顿3个月 | 停业整顿3个月 | 2021年9月15日 | 三年 |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