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碧莎
我国当代旅游业发端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入境团队旅游。服务团队旅游者长期以来一直成为各地提供旅游服务的惯性思路。在旅游交通服务领域,同样存在类似问题,以服务团队游客交通需求为主的旅游客运管理工作,成为各地旅游交通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但是,随着出行方式的多样化,旅游者对于旅游交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地对于旅游交通的统筹管理也带来了更多挑战。
众所周知,旅游业的发展是以旅游者的空间移动为前提的,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帮助旅游者实现空间移动的旅游交通对于旅游发展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交通和旅游分属不同部门管辖,容易存在部门沟通不畅、协作不足等现象,最终导致旅游交通服务欠佳,游客利益受损等问题。
在我国,旅游客运管理的提法源自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道路客运分为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三类。其中,对于旅游客运的定义如下:“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这个定义显然把旅游的范围人为缩小到“观光旅游”层面。
事实上,旅游的目的和形式是非常多样化的,包括休闲、娱乐、度假、探亲访友、商务、专业访问、健康医疗等,绝不仅仅是观光旅游这个狭窄的范畴。同时,旅游者的交通需求也绝不仅仅是为了达到景点。实践中,旅游者对于旅游交通的需求可能仅仅是机场、火车站的接送,也可能是出于商务需求,要对某些项目进行考察或到达某些会展场馆等。
随着全域旅游的进一步发展,旅游与相关领域如文化、体育、农业、工业、林业、商业、水利、地质、海洋、环保、气象等的融合发展不断推进,旅游新产品、新业态不断涌现。在这种产业发展背景之下,将旅游客运定义为“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显然与当前旅游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既缩小了旅游客运的管辖范围,又影响了旅游客运服务质量的保障与提升。
旅游客运管理强调的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客运的行政管辖权。但实践中,旅游客运的服务对象是旅游者,旅游者对旅游交通服务的满意度又直接影响到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满意程度。因此,交通作为旅游“行、游、住、食、购、娱”六要素之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市场秩序等也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能,拥有相应的话语权。如果不强调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极有可能出现因立场不同、角度不一、责任不均等问题引发各种争议等现象。
2017年2月底,交通运输部、当时的国家旅游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已经成为旅游业转型发展的新趋势”,到2020年,要“基本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特色突出、服务优良的旅游交通运输体系”“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的运行机制”。该《意见》通过顶层设计为各地旅游交通融合发展实践指明了方向和道路,对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可以说,旅游交通融合发展为提升旅游交通服务打开了一片更为广阔的天地,这既是一种全新发展趋势,更是一种全新发展理念。该理念强调通过创新相关机制统筹各种交通资源,为旅游者提供更加安全、便利、优质的全方位交通服务。未来应该进一步上升到融合发展理念的高度,统筹包括旅游客运管理在内的相关事务,构建全域旅游背景下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新格局。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