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级创业园孵化基地,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9〕25号)有关规定,推进“首创助航”品牌行动,现将办理一次性3万元创业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毕业5年内的大学毕业生,在人社部门认定的示范性、特色、返乡人员创业园孵化基地及校园创业平台、大学生创业街区(社区)孵化的创业项目,稳定经营1年以上,给予3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申报流程
(一)个人申报
申请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创业园孵化基地所在地的旗县区人社部门申请。
(二)资料审核
市级创业园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宣传,积极组织和配合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办理申报事项,并按文件要求对入驻载体时间和稳定经营期限在申请表中盖章确认;旗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要在5日内对申请人的创业情况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重点核查申请人身份、毕业时间、创业项目正常运营时间等情况,并在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
(http://credit.huhhot.gov.cn/credit-china-huhehaote/lhjc/tolist?type=black)系统内对比查询。
(三)公示
旗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将审核后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企业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才服务中心。
(四)复核和备案
市人才服务中心在3日内对旗县区人社部门报送的全部资料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报市人社局备案。
(五)补贴拨付
复核合格的,申请人提供收款凭证后,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直接将补贴资金按批次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企业基本户或本人账户。
三、申报要件
(一)《呼和浩特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及在市级创业载体的入驻或孵化协议。
(二)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书。
(三)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注册证、民政登记证书,开办“网店”的,还应提供网址和登记注册页面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材料);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有效证明,提供财务报表、完税证明、银行流水等材料。
(四)创业主体为公司或企业的应提供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创业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本人账户。
(五)《创业项目计划书》,详述经营状况、人员录用和工资发放情况和发展前景四项必备条款,并附佐证材料。
(六)承诺书。承诺提交的全部内容及所提交证明材料均与事实相符,并真实有效。愿意承担虚假申报补贴资金带来的一切后果。
以上(二)(三)(四)材料的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届时将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及收费。
一次性创业补贴实行限时办结制。申报、审核、备案等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