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编号:呼工信字〔2020〕5号
印发日期:2020年1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型按照国家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按照市委政府年度工作要求,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以及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服务、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和项目资金拨付下达,并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以及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项目所在地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初审推荐。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
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推进、资金使用等情况负责。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培育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建设等。引导专业机构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扩大服务覆盖面。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互联网 ”应用。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包括补充“助保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不足,适时设立应急转贷资金池。支持融资平台建设,创新融资方式,营造有利企业的融资环境,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三)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持续推进中小微企业人才培养工作。
(四)加大对工业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扶持,特别是“专精特新”企业的培育工作。
(五)市政府年度确定的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和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分配、支持方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自治区年度中小企业工作部署和安排,确定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拟定专项工作方案。通过事后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由工信部门逐级申报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补助50万元。对由工信部门逐级申报为自治区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自治区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补助30万元。
对由政府主导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每年应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报告认定的服务量给予运营补贴,单个平台年度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根据年度重点工作需要,专项资金可全部或部分补充“呼和浩特市助保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和“呼和浩特市应急转贷资金池”。
(三)中小企业人才培养。围绕创业创新、智能制造、市场开拓、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引导、财税会计实务、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等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开设中小企业培训课程。培训机构的选取确定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并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依据自治区相关规定,区内培训统一标准,按照每期每人不超过260元的基准综合考评后分级补贴,每期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8万元。
安排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到知名高校或机构学习交流,培养一批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具体支持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四)支持我市工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推动工业小微企业成长壮大和转型升级,具体支持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和申报所需材料,对在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中有不良记录的中小企业,不得申报。
(二)旗、县、区(开发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经当地政府审核推荐,以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并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核通过后,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等公开方式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统筹形成《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资金下达: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分配和下达专项资金。资金下达后,由项目所在地区财政部门商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照项目推进情况予以执行。
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按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资金安排方案,接受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完成、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管,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可适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经费,用于专家评审、绩效评价、聘请第三方审计、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政策宣传等支出。
第十四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已作出具体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2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