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电影市场一片红火的形势下,实行了将近10年、用于支持电影事业发展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四成返还地方的政策,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改变。
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发布了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电影专项资金按照4︰6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也就是说,返还地方的比例将提高至六成。按照今年全国电影票房400亿元的规模测算,这一新政将涉及至少20亿元的分配和使用。
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比,修订版《办法》出现了不少与时俱进的内容:
10年前,中国电影事业可谓萎靡不振,县以下的影院几乎悉数改行。因此,当时征收电影专项资金的对象,只规定为“对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入,按5%的标准征收。”近年来,随着中国电影市场蓬勃发展,二、三线城市成为电影票房的新票仓,乡镇乃至乡村的电影院蓬勃兴起。为此,修订版《办法》取消了地域限制,规定只要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都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办法》还特别指出:“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院、影城、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业内人士指出,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这些新词,也折射出我国电影市场近年的新变化。
2005年,中国全年电影票房只有20亿元。截至今年9月,全国电影票房已超过300亿元,预计全年将突破400亿元大关。因此,虽然仍旧是按照电影票房收入的5%征收,但电影专项资金的总额已由2006年的1亿多元剧增至如今的20亿元。如此一来,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将变得更为重要。和2006版《办法》相比,修订版《办法》更为强调将电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同时将适用范围扩大至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和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改变以往倾斜照顾影院的局面。更为重要的是,修订版《办法》第二十条首次规定:“国家和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电影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至于电影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2006版《办法》中规定:“国家管委会依据各省份上缴数额的40%按季返还上缴省,由省级管委会安排使用。”而修订版改为“电影专项资金按照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这表明,返还地方的比例提高了两成。业内人士据此认为,这将为各地扶持电影事业的发展拓宽了资金来源。 由于国内影院的实际经营情况并不如想象得那么乐观,各种成本带来的经营负担不可小觑,且还需将近一半的票房收入交予片方,在影院经营压力达到一定程度时,或将引发影院和片方的票房分账之争。 据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共事业部总监刘建峰介绍:“票房是影院的主要收入,但票房中有8.3%需缴纳电影专项资金和相关税款,同时还需根据分账比例将剩余票房中的43%交付给片方,此外还有20%被用于缴纳房租,而在最后仅剩的约20%票房中,还有水电、人力等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影院单靠票房收入很难获利。”
“由于需要经历市场培育期,即使影院处于较好地理位置或房租相对较低,并能保证一定客流量,最快也需要两年左右的发展才能收回成本。”ume影城北京安贞店经理任辉说,鉴于市场实情,影院哪怕损失一点,都极有可能会出现倒闭的结果。
由于影院持续受到经营压力,票房任何一点分配比例的变化都会引起市场的争议,比如2012年,中影集团、华谊兄弟等国内五大电影发行公司曾单方面将票房分账比例从43%提高到45%,受到院线方面的激烈抗议,其中27家院线还联合发布《中国电影院线市场协商宣言》,双方矛盾不断激化,经过10余天的谈判才使事件逐渐平息。
“如果让影院出让更多的票房收入,承担更多的成本,在压力达到一定程度后,则会再次引发院线和片方的票房分账之争。”刘建峰说。
而中国电影家协会秘书长饶曙光表示,此次《办法》的出台对电影市场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将此前没有涉及的小影院或特殊形式电影院也囊括到缴纳范围中,实现市场的平衡,同时该资金的使用也进一步进行规范,保证每一笔都落到实处,帮助弱势影院的经营,推动市场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