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编号:呼政办字〔2020〕23号
印发日期:2020年4月20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自治区“科技兴蒙”行动,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力与动力,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推进全市科技创新提档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健全财政稳定投入机制
(一)市本级财政报确保科技投入。市本级财政要将科技经费作为预算保障重点工作,确保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只增不减。财政预算安排科技专项经费时,要重点向应用研究、基础研究和试验发展领域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
(二)各地区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各旗县区、开发区要普遍设立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积极探索建立与市本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联动机制,不断优化科技投入结构和方向。市政府在安排科技计划项目时,将各地区财政科技资金预算情况作为重要考量条件,促进各地区财政科技资金投入逐步增长。同时,突出贫困地区科技扶持,对清水河县、武川县的主导产业科技研发项目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科技局)
二、鼓励企业增强科技创新活力
(三)引导规模以上企业提高研发费用投入比例。对规模以上企业申报市本级科技专项予以优先支持,规模以上企业承担的科技专项,企业配套研发经费不低于科技专项支持额度的2倍。着力推动柜上工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加快实现全市有研发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占全市规上工业企业总数35%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统计局)
(四)引导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研发费用比例。继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不断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呼政发〔2018〕18号),一次性给予1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五)加快全市骨干企业普遍建立研发中心。鼓励各类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支持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前 5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打造自治区级及以上研发平台,采取后补助和绩效奖励的方式,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呼政发〔2018〕18号),一次性给予20 — 5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三、促进市属院校、科研院所及公立医院积极开展研发投入
(六)支持鼓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市属科研院所和公立医院设立自有科技专项资金。根据各单位设立的自有科技专项资金额度,市本级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给予1 : 1比例资金匹配,支持其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所属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责任单位: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市卫健委、财政局、科技局)
四、实施研发投入奖补政策
(七)合理运用财政奖补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备金制度。对研发投入较高且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情况,择优一次性给予一定额度的研发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八)落实创新激励税收政策。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级各类税收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科技局、工信局)
五、加强宣传、培训及服务工作
(九)加大企业培训管理力度。积极组织开展企业培训工作,每年开展不少于5次集中轮训,指导全市企业做好研发投入单独列账、单独核算等基础性工作。指导企业加强科技项目申报、评估、验收等管理工作,规范企业研发辅助账和科研经费使用。加强重点单位监测跟踪,建立重点单位名录库,及时掌握研发经费投入情况,对研发经费投入前50强企业实行跟踪服务、重点调度,加强对无研发经费支出或者强度较低的大中型企业的培训引导。(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统计局)
(十)加强政策宣传服务工作。每年至少开展2次面向企业的激励自主创新政策和创新管理知识宣讲,进一步推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紧密对接,开展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高企业创新意识和创新管理能力,增强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一)加强科技统计队伍建设。各地区及重点企业、单位研发经费投入单位要加大对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每年至少开展2次研发经费专项统计培训活动,进一步提升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责任单位:市统计局、科技局)
六、工作要求
(十二)加强政策配套。各地区、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专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形成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政策体系。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市科技局牵头成立由各地区及市财政、工信、统计、税务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的全市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专项工作组,组长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社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相关重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压实责任,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全力做好所承担工作,共同建立信息共享、步调一致、协同发力的工作机制,其实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确定一名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市科技局对接联络相关工作,于4月3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送至市科技局。